为能承包工程 社区主任行贿25万获缓刑

法院审理查明,周其勇是云阳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、某社区主任,在1996年、1997年和2003年,周其勇为了能承包到公路建设工程,分别找到县交通局工作人员程黎明、段彬帮忙。在两人的帮助下,周其勇如愿以偿承建了工程,并在工程建设中得到两人照顾,事后他送给程黎明、段彬总计25万元。2007年段彬退还周其勇3万元。时任县交通局副局长的程黎明和段彬于2010年案发,程黎明被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段彬被市二中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。

云阳县法院审理认为,周其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,其行为构成行贿罪,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有悔罪表现,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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